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御尊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3893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御尊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御尊酒业有限公司;青岛威力特酒业有限公司;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8民初33893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崧梃,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华夏国际酒都商贸城**楼**。

法定代表人:贾乐周。

被告: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东升地区)div>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鹤红,北京诺威(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椅山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尊公司)、被告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转转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椅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崧梃,被告转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鹤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御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大椅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御尊公司、转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贵宾”“蓝色贵宾”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判令御尊公司赔偿大椅山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3.判令转转公司赔偿大椅山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4.判令御尊公司、转转公司承担大椅山公司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合理维权费6000元;

5.御尊公司、转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大椅山公司系第三十三类“”、“”、“”、“”等系列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人,商标注册人为大椅山公司法定代表人。

御尊公司及转转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与大椅山公司相同的白酒商品上生产和销售商品名称为“蓝色贵宾”的白酒,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转转公司辩称,转转公司为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商,平台上的产品为二手闲置物品,卖家均是个人,不以盈利为目的;

转转公司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及信息发布者,不构成侵权;

转转公司运营的二手交易平台中存在海量用户信息,转转公司没有义务对商家商品进行一一审查,转转公司已经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其不得发布侵权产品,尽到了事前提醒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经审查,发现涉案卖家有75个订单,包含涉案白酒在内共成功交易45单,转转公司已经下架了涉案卖家的所有商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同意大椅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御尊公司并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贵宾”系列注册商标注册情况及侵权情况序号商标名称样式注册号权利人有效期许可类型许可期限侵权情况1贵宾274311王暖波1987.1.10-2027.1.9,2004年12月28日转让给王暖波普通许可,但权利人王暖波授权原告进行诉讼维权2018.8.16-2022.12.31与三个“贵宾”商标,商标结构相同,读音、含义近似,构成商标近似2贵宾4728184王暖波2008.3.21-2028.3.203贵宾6361389王暖波2010.2.14-2030.2.134蓝色贵宾11013565王暖波2014.1.21-2024.1.20商标结构、读音、含义均相同,构成商标相同2019年7月12日,申请人辽宁标之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勃皓来到抚顺市法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购物的电子证据保全。

在公证人员的见证监督下,温勃皓使用经过清洁处理的个人手机登录转转APP,进入与卖家(新飞扬11)的聊天界面,点击卖家在聊天中提供的购买链接,进入商品页面,显示“80元,运费待议,顶账洋河处理”,商品详情中显示“80一箱处理,还有7箱。

请走转转担保交易,喜欢的话就赶快联系我吧。

”并附有名为“蓝色贵宾”字样的酒盒及白酒一瓶的照片。

点击马上买,进入确认订单界面,选择微信付款,确认下单。

下单的商品于2019年7月18日邮寄到公证书,包装内有六瓶名称为“蓝色贵宾”42度白酒,公证人员将其中一瓶进行封存并加盖公证处公章。

经当庭勘验,公证购买的白酒外包装盒上显示的厂名为御尊公司,加工商为青岛威力特酒业有限公司,白酒外包装及瓶身显示“蓝色贵宾”字样。

转转公司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

大椅山公司主张维权合理开支6000元,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以及复印费发票。

转转公司提交了卖家“新飞扬11”卖家“新飞扬11”注册信息和销售记录以及涉案商品彻底删除记录。

上述事实,有大椅山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发票和转转公司提交的ICP证、订单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椅山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和维权权利,有权限制他人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类似的标识;

御尊公司生产载有涉案商标的白酒,在大椅山公司主张该商品并非其公司生产的情况下,御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为正品及其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御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大椅山公司要求转转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御尊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尊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尊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尊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