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8539号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顺通街1688号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华,山东新资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隆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紫檀中街773-1号。
法定代表人:杨梅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隆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