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57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朝兰,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国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林,男,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盐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