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43729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蚂蚁平安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5层05289。
法定代表人:严海丰。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蚂蚁平安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