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485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松鑫,系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过江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23号1号楼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张骞,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过江龙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武汉过江龙餐饮有限公司送达之前,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