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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周中杰与周业、周志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91号
案件名称791周中杰与周业、周志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中杰,周业,周志恒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91号原告周中杰。

被告周业。

被告周志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杰诉被告周业、周志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杰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业、周志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杰撤回对被告周业、周志恒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中杰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刘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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