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7号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曙光(AlexShuguangXu,美利坚合众国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亮,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鸿嘉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可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鸿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