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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包森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50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包森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包森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森阶,系华容县新又佳超市的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森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325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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