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29号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边工业区B4栋3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刘兴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管圣峰,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区蓝泉碧水保健按摩苑,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
经营者杨保平,男。
委托代理人魏国儿、韩芃,辽宁金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区蓝泉碧水保健按摩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