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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汶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泰知初字第139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汶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汶南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3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

负责人和国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汶南购物中心。

负责人和国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新泰市嘉禾服饰商场汶南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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