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734号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
委托代理人李双宇,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
被告普宁市金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环城北路西陇路段(即普宁市广场大门对面楼房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赖楚耀,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普宁市金莎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普宁市金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普宁市金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