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795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国南、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捷锐研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陆边西祠35号b区第二层之五。
法定代表人:桑开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捷锐研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诉请侵权赔偿金及合理费用的数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5年10月16日,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
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