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科越电器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张德荣,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科越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其债权已得以全部实现为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