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长城玻璃深加工行业服务中心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赏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大象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大象门业有限公司侵��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大象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