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美意电气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美意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宗意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41号
案件名称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美意电气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美意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宗意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美意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宗意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乐清市美意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春。

被告上海宗意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美意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宗意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富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