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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锡知民初字第0188-3号
案件名称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188-3号原告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富顺村茂荡路107-108号。

法定代表人包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建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河湘村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龚福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勃,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一公司)与被告江阴市佶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佶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如一公司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涉案“横剪机模具”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1220112435.8),但上述专利权在诉讼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故如一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驳回。

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253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则如一公司可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5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江阴如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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