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54-3号原告:霍润铁。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百思买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镇南路18号。
经营者:胡伟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润铁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百思买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润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霍润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