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被告阜宁县陈集镇世纪联华超市加盟店,住所地阜宁县陈集镇中心路75号。
经营者潘武。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陈集镇世纪联华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变更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