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31号原告林宗兴,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微软大道1号(No.1MicrosoftWay,Redmond,Washington98052-6399,U.S.A)。
法定负责人拉塞尔·潘邦,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宗兴与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林宗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微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宗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宗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宗兴负担。
审 判 长 倪宗泽审 判 员 李缘缘人民陪审员 陈 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