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静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仕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武。
被告陈燕武,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仕康电子有限公司、陈燕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