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6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