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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詹恭洪与詹恭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851-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詹恭洪与詹恭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詹恭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851-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恭洪。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恭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詹恭洪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该财产保全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5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詹恭洪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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