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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市北区盛源滔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408号
案件名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市北区盛源滔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市北区盛源滔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08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盛源滔电子商行。

负责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盛源滔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北区盛源滔电子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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