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77号原告顾月军。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贵荣。
委托代理人薛琦,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绿臆,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月军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月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顾月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月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应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顾月军负担。
因原告顾月军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准予其减交案件受理费,决定收取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