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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国贸商都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初字第283号
案件名称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长春国贸商都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长春国贸商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283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国贸商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7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国贸商都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其余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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