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
委托代理人:胡彬,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李小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李小伟提出上诉后,未按照本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小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小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