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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伟与张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冀民三终字第88号
案件名称李小伟与张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小伟,张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

委托代理人:胡彬,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李小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小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李小伟提出上诉后,未按照本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小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小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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