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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415号
案件名称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圣。

委托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仙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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