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0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至县客都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周至县哑柏镇永定西路5号。
经营者李战。
委托代理人唐百寅,该购物广场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宝庆,该购物广场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客都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