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志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被告永嘉知飞阀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妙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知飞阀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3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志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