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民初字第4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口富都家电城。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兴河街68号。
投资人:卢永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丁丁,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口富都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