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2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购物中心。
被告:山东临朐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购物中心、被告山东临朐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