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365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楼区珊珊日化批发部,经营地址XX。
经营者彭业伟。
委托代理人周义辉,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珊珊日化批发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