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6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慈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都市路店,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林伯物。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慈食品(上海)有限公司都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