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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78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梁鸿文化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78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梁鸿文化用品商店,经营者麻晓当,经营场所上海��奉贤区南桥镇古华南区育秀路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梁鸿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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