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
法定代表人丁雪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志锐,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朱玉东家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今日国际家具城二楼F03-05号。
经营者朱玉东,男,1969年2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9********,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朱巷村(4)张家角**号。
委托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新富豪家俬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区中区。
法定代表人邱建洪,厂长。
委托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朱玉东家具经营部、吴江市新富豪家俬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朱玉东家具经营部、吴江市新富豪家俬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杭州柯维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