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世纪华隆超市,住所地江阴市。
经营者向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周庄世纪华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需要补充证据,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周庄世纪华隆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