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杜玉凤与深圳市奇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676号
案件名称杜玉凤与深圳市奇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玉凤;深圳市奇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民初2676号原告:杜玉凤,女,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学贞,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碧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

法定代表人:甘浪涛。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19年7月11日本院开庭时间:2019年12月16日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第ZL20153038××××.0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机器设备,并销毁全部已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支出,合计人民币50万元整;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深被告深圳市奇浪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智能电热直发梳专利申请日:2015年10月9日专利号:ZL20153038××××.0专利授权日:2016年3月30日权利人:杜玉凤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记载,设计要点在于直发梳的整体外形,尤其前段梳齿部分和中部两侧的凹位以及按键位置。

最新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2月24日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评价报告还记载: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存在很多差异:梳头部分的外轮廓形状、梳齿连接处的形状、手柄的形状和图案、手柄与梳头过渡部分形状、手柄上的开关。

上述区别点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

二、原告专利的实施情况1、2019年1月1日,原告与东莞市曲直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直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排他许可)合同书》,授权曲直公司排他实施涉案合同,许可实施费为人民币0元,许可期限为本专利授权之日起至本专利到期之日止。

2、2018年7月6日,曲直公司(合同乙方)与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价之链公司,合同甲方)签订《独家销售授权协议》,授权价之链公司在国外亚马逊平台独家销售“S102直发梳”,授权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7月6日。

甲方的实际采购数量累计应达到20万台,乙方的产品在甲方销售市场的线下销售定价不得低于35元美金/支。

该合同附件中展示的“S102直发梳”主视图与涉案专利的主视图相同。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独家销售授权协议》已真实履行。

三、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许诺销售侵权的证据(1)(2019)粤莞东莞第003786号公证书记载,被告在官方网站上面展示了侵权产品,名称为“工厂热销直销新款负离子电子直发神器美发梳负离子不伤发美发梳”。

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分别展示了型号为J01、ZFS007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

(2)(2019)粤莞东莞第003787号公证书记载,被告深在阿里巴巴网店经营店铺上面展示了前述被控两款侵权产品。

显示30天内0件成交,有大量库存可售。

其中,型号为ZFS007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评价为9条,型号为J01的被控侵权产品评价为1条。

2、原告未提供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亦未提供证明被告已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

三、侵权比对原告主张以(2019)粤莞东莞第003786、003787号公证书内容展示的产品的细节图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

原告当庭确认前述三款被控侵权产品外观相同,同意选取其中一个侵权比对。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及立体图共六幅视图,如下:立体图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被控侵权产品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后视图主视图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比对意见:两者构成相同本院比对认为:两者构成相似四、其它查明事实(1)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2460元。

原告没有提交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计算依据,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原告主张,根据《独家销售授权协议》的约定,专利产品的销售定价不低于35美元,即专利产品售价在210元以上,该金额应当作为法院酌定赔偿金额的因素之一。

(2)原告没有提交证明被告处有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机器设备、被控侵权产品半成品的证据。

五、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家销售授权协议、发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相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官网、阿里巴巴网店展示了侵权产品,构成许诺销售侵权。

原告并未购得侵权产品实物,阿里巴巴网站上图片与评价亦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被告的网页宣传、经营范围主张被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被告销毁侵权产品的模具、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的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本院亦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奇浪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杜玉凤专利号为ZL201530388455.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奇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玉凤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三、驳回原告杜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奇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杜玉凤负担人民币7000元。

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径付给原告杜玉凤。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