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16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伟,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大川,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世成印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世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军伟,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易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与被告沈阳世成印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成印花公司)、沈阳易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势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磊若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磊若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2015年11月12日,磊若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世成印花公司、易势科技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磊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