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26号之一原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冼健,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颖欣,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海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植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慧波,惠州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海拓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850元,由原告佛山市明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