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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张兵与张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652-2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张兵与张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张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52-2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

被告:张兵,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马家冲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7209144318。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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