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14229号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中细软知识产权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波涛,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太平洋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侯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