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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恋日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53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恋日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恋日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5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王金鹏。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

被告:义乌市恋日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者:刘玉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恋日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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