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
委托代理人:黄国军。
被告:温岭市太平夫妻文具店。
经营者:王仁明。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多佳星玩具厂。
经营者:蔡懿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太平夫妻文具店、汕头市澄海区多佳星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