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知)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生,户籍地湖北省。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琳琳、代理检察沈畅分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龚某某网购一批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的运动服装和运动鞋用于销售牟利。
2014年6月1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至被告人龚某某租赁的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XXX弄XXX号同达大厦一楼大堂展销摊位检查,现场查获待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商品600余件。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中间价值计人民币395,170元。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龚某某在上海轨交地铁11号线南翔站1号出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财物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等,公安机关调取的商标注册资料,相关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材料,上海市长宁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人民币39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龚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11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