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号铺。
经营者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X镇*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