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05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
委托代理人:李鑫。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娟毅副食品店。
经营者:刘火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娟毅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