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花园新村122栋103号(办公住所)。
法定代表人旷再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林,广东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全全,广东和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峰北路10号2-4楼。
法定代表人方林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燕,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涉案商品生产地、交货地即侵权行���地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本案纠纷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侵权商品是经网上销售,由原告公证购买的,收货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一楼,可以认定涉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
因此,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