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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黄润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14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黄润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润华,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润华,女,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委托代理人:章印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润华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润华以其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已签署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黄润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审判决依法不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润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50元,由上诉人黄润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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