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22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视通眼镜店。
负责人:邵刚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成武县视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