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55号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济南新恒伟北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傅清双,总经理。
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耀华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代表人李茂强,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辉与被告济南新恒伟北奔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老屯汽配城耀华汽配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聪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聪辉负担。